近几年,我国实施税费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大降低了实体税费负担,推动了我国供给侧改革,培育了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使企业实现了轻装上阵,有力助推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从2013年起,新一届政府推出了系列税费改革措施,2013年8月,在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的基础上,试点地区扩大到全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试点行业范围已覆盖“3+7”个行业。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又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4大行业纳入试点范围,这是我国政府五年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营改增试点大大推进了普惠性减税降费,企业全面受益:一是“营改增”试点改革全面实施后,增值税征收范围实现了最大化,抵扣范围相应扩大,相应降低了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转型减税是指在转向消费型增值税过程中而实现的减税。我国于1994年开征增值税时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自2008年以来逐步将设备类固定资产进项税纳入抵扣范围,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改革全面实施后,随不动产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而将不动产类固定资产进项税纳入抵扣范围,从而实现了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彻底转变。随着固定资产进项税全部纳入抵扣范围,增值税税基在缩小,转型减税效果不断体现。实现了总体税负减轻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带来的减税;同时在税率设计时,充分考虑了服务业成本投入的特点,相应设置了6%和11%两档低税率,同时辅之以“过渡期”政策等多种方式,实现总体减税。三是对普通纳税人而言,包括制造业在内的原增值税纳税人受益于“扩围”和“转型”,是本次“营改增”试点改革的最直接的受益者,增值税税负只降不增;对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减税幅度取决于投入产出比、产出(服务)和投入所适用的税率以及其供应商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等因素。对小微企业,营改增试点政策明确,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由于大量服务业企业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由营业税下依照5%税率和含税价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改为按3%征收率和不含税价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在增值税条件下税率、税基同时下降,优惠最为明显,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约40%。因此,大部分小微企业营改增后实现减税。据统计,截至目前仅全面实施“营改增”已累计减税1.7万亿元。
尤其,小微企业是减税降费的最大收益者,截至目前,国家共出台近80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13年以来,新出台了近70项税收优惠政策,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从2万元提高至3万元,受益面覆盖众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2010年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此后,国务院不断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将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逐步提高至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此外,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的小额贷款额度上限从单户授信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将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两项政策优惠期限延长至2020年。
并对科技小微企业实施了优惠政策,目前,国家不断完善以支持高科技研发和产业化为主,覆盖创业投资、创新主体、研发活动、成果转化等创新全链条,采取低税率、减免税等直接优惠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税前抵扣、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方式相结合的支持创新发展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主要包括: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鼓励设备更新;加大企业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进一步扩大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优惠政策,允许递延纳税;进一步放宽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
小微企业一揽子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地生根,充分发挥了其促进就业引导创业的杠杆作用,切实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壮大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实力,增强了小微企业发展活力。数据显示,2012年至2016年,受益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断扩围,约有1500万户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减免所得税700亿元,近3年来的减免税额平均年增长率达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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